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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推荐实施办法 (2022修订)

为激励本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国家奖学金是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凡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获得一等奖学金。

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省级以上期刊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江苏省大学生年度人物、江苏省三好学生、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名额推荐和资助标准

(一)推荐名额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学院,由各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二)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根据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评选条件申报,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辅导员(班主任)召开班委会或班会进行民主讨论,初步确定申请学生名单,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交所在学院审核。

(三)学生所在学院根据申请条件、下达指标及有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党政联席会议形式,结合辅导员(班主任)情况陈述,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评议,最终确定评选学生名单,签字盖章后,将材料一同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评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纪委和学生工作处)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五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账户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获奖资格或停发国家奖学金:

(一)违犯法律、违反校纪受处分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者;

(三)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经常出入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者;

(四)弄虚作假者,除取消获奖资格或停发国家奖学金外,根据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