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并能起模范作用;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有较高的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曾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学金;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自觉坚持参加早操及课外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残疾学生除外)。
(七)积极参与科技活动和社会活动,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或市级以上竞赛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同等优先。
(八)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吸烟、喝酒、生活铺张浪费、经常出入网吧、游戏厅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 名额推荐和资助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和各学院认定的贫困学生人数,确定本年度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学院,由各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根据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评选条件申报,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辅导员(班主任)召开班委会或班会进行民主讨论,初步确定申请学生名单,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交所在学院审核。
(三)学生所在学院根据申请条件、下达指标及有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党政联席会议形式,结合辅导员(班主任)情况陈述,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评议,最终确定评选学生名单,签字盖章后,将材料一同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评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纪委和学生工作处)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账户中,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或停发励志奖学金:
(一)违犯法律、违反校纪受处分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者;
(三)抽烟、喝酒、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经常出入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者;
(四)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受助资格或停发励志奖学金外,根据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